(2017)陕01民终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海波与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海波,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4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海波,女,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户县。委托代理人唐舜,男,系郭海波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甘亭镇古城路。法定代表人刘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妙斐,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郭海波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5民初第3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海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海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海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郭海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峰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赵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