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凯瑞铁路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精异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凯瑞铁路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精异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234号原告:马鞍山市凯瑞铁路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精异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凯瑞铁路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精异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市凯瑞铁路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凯瑞铁路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凯瑞铁路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2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凯瑞铁路配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