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与徐艺菲、青岛汇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徐艺菲,青岛汇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67号原告: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法定代表人:傅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松涛,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旸,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艺菲,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汇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于占波,职务总经理。原告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与被告徐艺菲、青岛汇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雪梅审判员 陈密亮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