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秀与青海西昊(集团)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青海西昊(集团)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327号之一申请人胡秀,男,汉族,1942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胡小林,男,1975年9月26日生,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胡秀之子。被执行人青海西昊(集团)科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43X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镇朱家庄村(宁互公路3.5公里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秀与被执行人青海西昊(集团)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胡秀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川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