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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某、黄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7执1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黄某,女,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某已履行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陆苍碧审判员 苏 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莫振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