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797胡维清与肖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维清,肖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797号申请执行人:胡维清,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肖奕,住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胡维清与被执行人肖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胡维清与肖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无其他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依职权本案程序终结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凤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