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宁诉被告梁洪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梁洪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598号原告:王宁,女,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梁洪江,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科研小区76号。法定代表人:王福身,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诉被告梁洪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为被告梁洪江的事故车辆承保的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并非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因此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海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