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臣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臣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13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臣熙,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臣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臣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周臣熙通过其女友张某,4(另案处理)与购毒人曾某,4就交易毒品进行了联系。后2016年4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周臣熙在本市九龙坡区其住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曾某,4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曾某,4身上查获一小包净重为0.42克的冰毒和一颗净重为0.09克的麻古,从被告人周臣熙的钱包内查获其收取的毒资200元,从其家中客厅的沙发上查获15颗净重为1.42克的麻古和两小包净重为3.77克、4.08克的冰毒,另还查获被告人周臣熙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VIVO牌手机一部和用于称量毒品的电子秤一台。经鉴定,从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周臣熙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通话清单、通话视频、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户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臣熙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7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臣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周臣熙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取消了坦白情节的认定。被告人周臣熙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出从沙发上搜出的毒品不是他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23时许,购毒人员曾某,4通过被告人周臣熙女友张某,4(另案处理)得到周臣熙的联系电话,后与周臣熙电话联系前往周臣熙的住处。2016年4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周臣熙在本市九龙坡区其住处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曾某,4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从曾某,4身上查获一小包净重为0.42克的冰毒和一颗净重为0.09克的麻古,从被告人周臣熙的钱包内查获其收取的毒资200元,从其家中客厅的沙发上查获15颗净重为1.42克的麻古和两小包净重为3.77克、4.08克的冰毒,另还查获被告人周臣熙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VIVO牌手机一部和用于称量毒品的电子秤一台。经鉴定,从查获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受立案的情况。(2)户口信息,证实周臣熙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案发时系成年人。(3)抓获经过、传唤证,证实2016年4月28日0时许,周臣熙在九龙坡区其住处房间内向曾某,4贩卖200元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2016年4月28日1时30分,周臣熙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4)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周臣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5)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证实该案公安机关对该案贩毒行为实施控制下交付。(6)辨认笔录,证实周臣熙辨认出张某,4,周臣熙辨认出罗某(罗某某),曾某,4、罗某某辨认出周臣熙。(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张某,4通话清单、周臣熙通话清单、微信通话音频,证实周臣熙电话、QQ、微信与张某,4、曾某,4的联系情况。(8)搜查证、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材提取笔录、照片、视频,证实案发前,民警对曾某,4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除其用于联系毒品卖家的手机、民警为其提供的用于购买毒品的200元外,未发现其随身携带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2016年4月28日0时16分至18分,民警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下从曾某,4身上查扣两个透明塑料封口袋,一袋装有可疑红色药丸(净重0.09克),一袋装有可疑白色晶体(净重0.42克);同日0时58分至1时11分,民警依法对周臣熙人身、随身物品及住处房间进行搜查,从该房间客厅沙发上查获周臣熙钱包一个,内有现金610元,其中200元的编号与公安提供给曾某,4的现金编号一致;从该沙发查获一纸盒,内有一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好的可疑红色药丸(15颗,净重1.42克)、一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好的可疑浅黄色晶体(净重3.77克)、一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好的可疑白色晶体(净重4.08克);从该沙发上查获周臣熙所使用的手机一部,从该客厅茶几上查获一个黑色小型电子秤。民警依法对查获的可疑物均提取了检材。(9)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送检的白色晶体、浅黄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红色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0)证人曾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7日晚11点多,他拨打一个贩卖毒品的女娃的电话,问对方在做什么,对方回答在上班,他说“等哈那个得行撒?”,那个女娃回答说:“我把电话发给你,你给他打。”随后那个女娃通过短信发给他一个157××××2764的号码,随后他就拨打了这个号码,对方确认他的身份后就让他到该男子(周臣熙)住的地方去进行毒品交易。电话联系好后他就和民警一起到那个女娃住的小区,到小区门口后他又给周臣熙打电话说他到小区门口了。周臣熙让他上去,他问是几楼,周臣熙说是4楼。后来在民警准备的过程中,周臣熙又打来电话问他到了没有,他说马上。他到了4楼后又给周臣熙打电话说到了。给他开门的是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这个男子他以前没见过。他准备把购买毒品的钱交给这个男子,但这个男子回头又坐到沙发上去了。这时坐在沙发另一边的周臣熙就叫他过去,他到了里面把钱放在周臣熙面前的茶几上,周臣熙随手把两包毒品交给他,他拿着毒品刚从房间出来,警察就冲到屋里去了。他从周臣熙那里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其中一颗是麻古,剩下的是冰毒,都是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封装的。(11)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7日晚上11时许,“真刚的朋友”给她打电话问她在那里,然后她将她男朋友周臣熙的电话号码通过短信发给“真刚的朋友”。之后她给周臣熙发了一条微信,告诉周臣熙“真刚的朋友”过来了,她把周臣熙的电话已通过短信发给了“真刚的朋友”,让他们联系。周臣熙的微信的名字她存的叫“小周”,周臣熙存的她的微信名字是“小张”,她的微信名是“所剩无几”。“真刚的朋友”以前曾打电话叫她帮忙拿毒品,她让周臣熙帮“真刚的朋友”拿点毒品,周臣熙答应了,后来“真刚的朋友”打电话跟她说拿到毒品了。她和周臣熙住在一起,平时他们的生活开支都是她出的。她没有毒品,她们平时吸食的毒品都是周臣熙提供的。周臣熙没上班,曾找她要过钱购买毒品。她不知道她住处茶几和沙发上查获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1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7日晚上11点多,小周(周臣熙)从外面上网回来,坐在沙发上开始把冰毒拿出来打板,打好后叫他吸食,他那时坐在客厅靠门边的沙发上玩手机游戏,他吸了两口继续玩手机游戏,周臣熙坐在沙发另一头一边吸毒一边玩手机,这些毒品是周臣熙提供的。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他看见周臣熙接了一个电话。又过了一会儿,周臣熙又接了一个电话,放下电话叫他去开门。他把门打开,进来一个穿黑色衣服、个子较高的男子,这名男子进来后要递钱给他,他没接,向周臣熙示意了一下,意思是让把钱给周臣熙。这名男子就走到茶几边把钱给了周臣熙,周臣熙顺手把提前准备好的毒品递给了该男子,该男子接到毒品就离开房间了。这时警察进来向他们出示证件后,让他和周臣熙不要动,当场把他们吸食毒品的工具和毒品全部进行了扣押,最后把他和周臣熙带到了公安机关。他是前几天辞职后住在周臣熙家里,待了有4、5天。周臣熙在贩卖毒品,身边随时都有冰毒和麻古,周臣熙的毒品一般放在客厅的茶几或沙发上。(13)被告人周臣熙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27日晚上8点多钟他女朋友张某,4去夜场上班了,他和朋友罗某(罗某某)在他家里客厅一起看电视吸食毒品。大概到了晚上十来点,张某,4用她的手机微信给他发微信说“过会‘曾钢的朋友’要过来找你,过会他给你打电话。”当时他就知道张某,4说的这个人就是之前找他买过毒品的一个男的,他用他的手机微信语音回复张某,4说“要得,让他给我打电话”。然后他和罗某继续在屋里看电视吸食毒品。大概过了20几分钟,他接到一个陌生号码的来电,他让该男子到他家来,该男子之前来过他家。他们挂了电话一直到凌晨的时候,该男子又给他打电话说:“我喝麻了,找不到你家了。”他就回复该男子说:“你来过的嘛”,又把他住的地方的具体位置给该男子讲了一遍。大概又隔了十多分钟,该男子给他打电话说已经到门口了。他让该男子敲门,听到敲门声他让罗某去开门,该男子进来时,他在客厅沙发上坐着的,罗某坐在客厅的椅子上。该男子看到他后就把200元放在他面前的茶几上,然后他把事先准备好的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包透明塑料封口袋封装的冰毒和一包透明塑料封口袋封装的一颗麻古给该男子指了下,说“这是你要的”。该男子看到后就从茶几上把这两包毒品拿了。该男子准备走的时候,他把200元钱拿起来放到自己的钱包里,然后顺手把钱包放在沙发上。该男子刚把门打开便衣警察就进屋把他和罗某抓了。抓了后警察从他钱包里搜出他贩卖毒品给“曾钢的朋友”收的200元钱,另外还在他放在沙发上的纸盒子里搜出他自己的两个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分别装着的冰毒和一个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着的十五颗麻古,还有他和“曾钢的朋友”联系时用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他家里查获的毒品是他购买的,这次卖的毒品就是从他购得的毒品中分装出来的。警察对他和他的住处搜查完准备带他们离开时,张某,4下班回来,也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4知道他在贩毒,他们住在一起,平时要一起吸食毒品。他的微信号是手机号,微信名叫熙熙,张某,4的手机号码是*****,微信名叫小不点。他贩卖毒品主要是没有找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臣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7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周臣熙辩解其住处沙发上搜出的毒品不是他的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周臣熙的女朋友张某,4、朋友罗某某均证实其吸食的毒品是周臣熙提供的,张某,4否认查获的毒品系其所有,罗某某同时证实周臣熙的毒品一般放在周臣熙住处的茶几或沙发上,公安机关亦是从周臣熙住处的沙发上查获的毒品,印证了罗某某证言内容,被告人周臣熙归案后曾供述其住处沙发上查获的毒品为其所有,其贩卖给曾某,4的毒品也是从其所有的毒品中分装出来的,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臣熙住处查获的毒品系周臣熙所有,且周臣熙贩卖毒品给曾某,4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故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臣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78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楚浩天人民陪审员 俞 蓓人民陪审员 谢伯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