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袁怀生、江西省顺天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怀生,江西省顺天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袁怀生,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省顺天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万路379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63548。法定代表人:易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怀生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顺天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基于申请执行人袁怀生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洪仲裁字第24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婷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晏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