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隆回县环境保护局申请陈炳友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地方税务局,陈炳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4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633179-1。法定代表人龙庆安,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前金,男,该局稽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建福,男,该局稽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陈炳友,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陈炳友所作的隆地税决字【2016】5161214005号核定税款决定书(个人出租不动产)一案,本院于即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3月28日以被执行人陈炳友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执行更为适宜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由自行执行更为适宜,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陈炳友强制执行隆地税决字【2016】5161214005号核定税款决定书(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请。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王晓珊审 判 员 魏先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