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买治梅申请执行马建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治梅,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买治梅,女��1952年11月1日生,回族。被执行人马建军,男,1966年9月9日生,回族。买治梅申请执行马建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特2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经调查被执行人患有尿毒症,其妻子于一年前患尿毒症去世,且被执行人马建军靠低保维持生活,看病透析的钱是亲戚资助的,该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20000元及利息,均未履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82民特267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邱召磊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军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