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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树礼与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山西头村村民委员会、徐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礼,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山西头村村民委员会,徐胜,赵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81号原告:王树礼,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勇,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山西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山西头村。法定代表人:张道珠,村委会主任。被告:徐胜,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赵峰,男,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王树礼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山西头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徐胜、被告赵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