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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7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淮伟与陈永伟、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淮伟,陈永伟,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746号之二原告:孙淮伟,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儒军,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伟,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组织机构代码14934567-2。法定代表人:杨世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该公司维权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淮伟诉被告陈永伟、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淮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淮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20元,减半收取19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