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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夏桂钟与巫伟忠、张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桂钟,巫伟忠,张苡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39号原告:夏桂钟,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被告:巫伟忠,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被告:张苡萍,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原告夏桂钟与被告巫伟忠、张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夏桂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夏桂钟以巫伟忠、张苡萍归还了部分借款并对剩余借款进行协商,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桂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夏桂钟负担。审判员 张 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