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0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晋与青岛胶州湾大桓九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晋,青岛胶州湾大桓九家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772号原告:徐晋,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胶州湾大桓九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普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欣,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胶州湾大桓九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晋诉青岛胶州湾大桓九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徐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晋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湾大桓九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晋负担。审判长 匡 建 玲审判员 孙超人民陪审员张晓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冷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