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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刚、罗维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刚,罗维勇,潘斌,张孟伦,邱德忠,吕朝平,龚尚元,洪琴,候正跃,邱圣泉,刘光召,代前帅,叶威,郎啟才,许超,吴政国,胡星,罗坤,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刚,绰号“小刚”、“刚儿”,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彝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笑圭,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维勇,绰号“罗勇”,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09年3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2月30日假释,2012年3月22日假释期满;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1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斌,男,1997年9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2016年7月20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胡文雁,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孟伦,绰号“小伦伦”,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2011年8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邱德忠,绰号“小忠”、“忠哥”,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2015年2月11日因赌博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一千元;2015年8月4日因赌博被永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朝平,绰号“小妹子”、“小五妹”,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龚尚元,绰号“龚剑”、“剑哥”,男,1976年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洪琴,绰号“王琴”、“大幺舅”,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文盲,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2015年2月11日因赌博被永康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16年6月2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候正跃,绰号“猴哥”,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2016年6月2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应希汉,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圣泉,绰号“小泉泉”,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2013年1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光召,绰号“老刘”,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汉族,文盲,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2015年5月31日因赌博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500元。2016年6月1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代前帅,绰号“小帅”,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12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4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叶威,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4年5月29日、2016年6月30日因摆放赌博机分别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6年8月3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郎啟才,绰号“郎才”,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文盲,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方婵,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超,男,1991年5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08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政国,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08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星,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11年6月21日因犯放火罪、盗窃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罗坤,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0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3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30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商晶晶,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磊,男,1995年9月9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刚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罗维勇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孟伦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潘斌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邱德忠、代前帅、候正跃、洪琴、刘光召、吕朝平、邱圣泉、龚尚元、郎啟才、吴政国、李磊、许超、胡星、叶威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坤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修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刚及其辩护人王笑圭、被告人潘斌及其辩护人胡文雁、被告人候正跃及其辩护人应希汉、被告人郎啟才及由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方婵、被告人罗坤及由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商晶晶、被告人邱德忠、罗维勇、代前帅、张孟伦、洪琴、刘光召、吕朝平、邱圣泉、龚尚元、吴政国、李磊、许超、胡星、叶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部分2015年9月至11月及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叶威和杨奎(另案处理)等人在永康市江南街道马竹岭村大下红超市(被告人叶威所开)内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玩“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累计抽头获利5万元以上。2016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罗维勇、代前帅、张孟伦和李金龙(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永康市高速公路永康东进出口附近山上、东城街道河南一村附近公墓山上等地多次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玩“筒子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累计抽头获利十万元以上。被告人罗刚等人、被告人潘斌和刘某1、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赌场合作,分别在赌场内放账,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赌场从抽头(获利)中向放账的人每场(次)发放二百元。2016年5月中旬至5月23日期间,被告人罗维勇、吕朝平、龚尚元、洪琴、候正跃和杨奎等人多次在永康市江南街道马竹岭村大下红超市内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玩“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罗刚等人与赌场合作在赌场内放账,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016年4月至5月24日期间,被告人邱德忠、罗维勇,邱圣泉、刘光召、吕朝平、龚尚元、洪琴、候正跃等人先后在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市场北弄18号、芝英镇油川村水库旁等地多次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玩“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累计获利达二十万元以上。期间,被告人郎啟才、许超、吴政国、李磊、胡星在被告人邱德忠的安排下为赌场望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提供帮助,并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罗刚等人与赌场合作在赌场内放账,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利息(每次放账金额的5%)则由赌场上抽头的人从抽头(获利)中先行扣取并支付给放账的人。2016年5月24日晚,永康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将在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市场北弄18号开设赌场的邱德忠、龚尚元、吕朝平、吴政国、许超、李磊、胡星、罗刚等人员现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叶威、罗维勇、张孟伦、代前帅、罗刚、潘斌、邱德忠、吕朝平、龚尚元、洪琴、候正跃、邱圣泉、刘光召、郎啟才、胡星、李磊、吴政国、许超的供述、证人罗某1、周某1、周某2、李某2、刘某2、冯某、杨某2、许某、邱某、胡某2、杨某3、罗某2、张某1、胡某3、汪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非法拘禁部分1、2016年3月1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罗维勇、罗刚召集被告人罗坤、张孟伦等人,为讨要赌债(系在永康市高速公路永康东进出口附近山上赌场上放账形成),携带钢管等凶器在永康市东城街道梅地亚大酒店附近对被害人朱某进行控制并殴打,后挟持至永康市西城街道纯歌KTV门口等地,再次对受害人朱某进行殴打,并逼迫朱某说服其老婆雷某签署相关手续将其所有的一辆帝豪轿车折抵债务,雷某未同意,该伙被告人将朱大帅又挟持至岭张村附近山上使用钢管等进行长时间殴打,致其腿部等多处受伤,后强迫被害人朱某写下借条后让其离开。经鉴定朱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2016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罗刚伙同张某2(另案处理)及孙某(为向赵某索取欠其的债务与罗刚同车,另案处理),为讨取赌债(系在永康市芝英镇油川村水库旁赌场上放账形成),于某英镇油川水库边上将被害人赵某带上一面包车,挟持至芝英宾馆讨要赌债,后挟持赵某前往永康汽车西站等地进行威胁,逼迫被害人赵某凑钱。凑不到钱后,同车的孙某打了赵某一个耳光,并强迫其写下借条。被告人罗刚在赵某写下欠其2.6万元的借条后将赵某带回至芝英宾馆。被害人赵某因其妻子报警后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罗坤、张孟伦、罗刚的供述、被害人朱某、赵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张某3、孙某、雷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强迫交易部分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罗刚为讨要赌债(系在永康市高速公路永康东进出口附近山上赌场上放账形成),召集人员多次前往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夏溪村九州西路539号陈某、夏某夫妇开的一家人饭店内以用言语恐吓、汽车堵门、砸毁店内桌椅、锁门等方式闹事,导致该店无法正常经营,并逼迫陈某夫妇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该店铺转让给其所有。陈某夫妇迫于无奈只得将该店转让给被告人罗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罗刚的供述、被害人陈祖亮、夏晓慧的陈述、证人胡龙、沈红美、杨正英、罗维勇的证言、店面出租合同、店内设备设施价格鉴定(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夏溪村九州西路539号一家人饭店)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寻衅滋事部分2016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潘斌和潘某、刘某1等人,为讨要赌债(系在永康市高速公路永康东进出口附近山上赌场上放账形成),在永康市石柱镇前塘头村附近山上,以扇耳光、拳打脚踢、木棍殴打等方式对被害人罗某1进行殴打,后潘某将被害人罗某1推入池塘,经鉴定罗某1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潘斌的辩护人提交了收条、谅解书,被害人罗某1对被告人潘斌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潘斌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人罗维勇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CT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合证据有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维勇、邱德忠、张孟伦、代前帅、候正跃、洪琴、刘光召、吕朝平、邱圣泉、龚尚元、叶威、罗刚、潘斌、郎啟才、吴政国、李磊、许超、胡星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刚、罗维勇、张孟伦、罗坤采用殴打等手段进行讨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罗刚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店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潘斌与同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各被告人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刚、罗维勇、张孟伦、潘斌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维勇、代前帅、罗坤、邱圣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郎啟才、吴政国、许超、李磊、胡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开设赌场部分除被告人张孟伦以外的其余十七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非法拘禁部分被告人罗维勇、罗刚、张孟伦、罗坤均表示认罪,寻衅滋事部分被告人潘斌表示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罗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刚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中系从犯的意见,被告人潘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斌在赌场上放账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的意见、被告人候正跃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候正跃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被告人罗坤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坤在非法拘禁部分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及社会风尚,保障他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维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潘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孟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邱德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吕朝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龚尚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洪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候正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邱圣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刘光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代前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叶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郎啟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许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吴政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胡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罗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十九、被告人李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十、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扣押的赌资等涉案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应建栋人民陪审员  吕金喜人民陪审员  夏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邵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