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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2、陕某2、马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某,马某1,陕某2,马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某2,系马某1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3,女,回族,生于1990年11月20日,住址同上,系马某2妹妹。上诉人陕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2、陕某2、马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16)甘290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某、被上诉人马某2的委托代理人马某3、被上诉人陕某2、马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某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依法撤销(2017)甘290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理由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有误,认定事实不清,以土地纠纷为由开脱三被上诉人故意伤害一案的法律责任;三被上诉人在伤害上诉人的同时,还伤害了上诉人妻子,但三被上诉人未受到法律制裁,故一审适用法律不当。马某2、陕某2、马某1以服判作了答辩陕某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36226元;2.依法判决此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三被告系亲戚关系。马某1是原告的姐夫,陕某2是原告的亲姐姐,马某2是原告的外甥。2014年8月4日上午10时许,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因其坟地、承包地纠纷发生争吵。次日,三被告来到原告家中,再次与原告及父亲发生争论并发生打架,被告陕某2没有动手,而被告马某1、马某2将原告及原告妻子马某4打伤,被同村邻居送到解放军第七医院住院治疗,花费9600元。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马某4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而另案处理。2014年10月10日,原告向临夏市公安局枹罕派出所报案。2015年5月,被告马某1、马某2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现被告马某1、马某2故意将原告打伤,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一审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亲戚关系,理应正确处理亲情间的财产事宜。由于相互不理智,致使原、被告发生打架而不同程度受伤。2015年5月26日,临夏市公安局对被告马某1、马某2的行为做了治安处罚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同时,原告知悉被告等人受到处罚的情况,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所以,原告应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诉讼,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提起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故被告抗辩的理由成立,予以认可。原告陕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陕某承担。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陕某提供了临夏市公安局临市公(枹罕)行罚决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复印于2016年6月28日),欲证明复印时间就是其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经质证,被上诉人不予质证。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亲戚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5日,发生互殴。2015年5月26日,临夏市公安局对马某2和马某1分别作了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上诉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一审以其起诉时超过法定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和相关证据。上诉人提出,三被上诉人将其妻子致成轻伤却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因其妻在一审时没有参加诉讼,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应另案起诉;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前因为“土地纠纷”,是为三被上诉人开脱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300元,由上诉人陕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瑛审 判 员  马超芳代理审判员  汪益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韩平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