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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其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其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903号原告: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徐带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花,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其胜,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其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郭其胜已自行解决纠纷,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尤溪县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新  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淑玲(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