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杨慧与何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何坤,冯学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里支行,北京中和泛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668号原告:杨慧,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胜英,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坤,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冯学峰,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里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413号楼。负责人:戴珮英,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松林,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中和泛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8层812室。法定代表人:任建双。原告杨慧与被告何坤、冯学峰、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里支行、北京中和泛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慧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慧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