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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梁奕辉与林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奕辉,林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866号原告:梁奕辉,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海龙,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梁奕辉与被告林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奕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奕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海龙偿还我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3日林海龙因生意需要向我借款1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现我需用款,经催讨,林海龙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故向法院起诉。林海龙未作答辩。林海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梁奕辉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认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原告诉称。综上所述,梁奕辉与林海龙因民间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林海龙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明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梁奕辉要求林海龙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林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林海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梁奕辉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彭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