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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1324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324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花岗镇七十埠村。法定代表人韩德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镇紫蓬镇。法定代表人:李逢明,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4996135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皖01民终3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道华、黄朝付至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安徽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