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1324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324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花岗镇七十埠村。法定代表人韩德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镇紫蓬镇。法定代表人:李逢明,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4996135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皖01民终3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道华、黄朝付至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安徽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