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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漆亚军与翟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亚军,翟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790号原告:漆亚军,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翟德明,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兰西县人,初中文化,职业不详,户籍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现住址不详。原告漆亚军与被告翟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漆亚军与被告翟德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漆亚军于2017年4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漆亚军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孔祥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