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漆亚军与翟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亚军,翟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790号原告:漆亚军,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翟德明,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兰西县人,初中文化,职业不详,户籍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现住址不详。原告漆亚军与被告翟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漆亚军与被告翟德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漆亚军于2017年4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漆亚军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孔祥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