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周丽苹与曾玉梅、胡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玉梅,周丽苹,胡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玉梅,女,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市民,住宝应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苹,女,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正平,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市民,住宝应县。上诉人曾玉梅因与被上诉人周丽苹、胡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玉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玉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