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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方亚丽、张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亚丽,张国军,周娜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亚丽,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军,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娜娜,女,汉族,系被告张国军之妻,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上诉人方亚丽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军、周娜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方亚丽与张国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方亚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方亚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亚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上诉人方亚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晓宏审判员  郭国会审判员  张永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奚晨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