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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阳光公司)与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阳光公司),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698号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阳光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聊城路。法定代表人:王年华,董事长。被告: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民贸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中央花城B区1-06号。法定代表人:冯飞,总经理。原告阳光公司与被告民贸公司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阳光公司诉称,2013年1月起,被告多次租用原告的建筑设备用于枣庄双子座城市综合体项目工地,截止2017年1月4,被告欠原告租金202919.65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租赁费及利息、违约金。民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标的额已超出级别管辖数额,本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本案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内的中级法院受理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额仅为202919.65元没有超出我院案件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民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