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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古月轩珠宝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界古月轩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144号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会三组。法定代表人:邓绍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汉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家界古月轩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画卷路景源雅居小区A栋一层。法定代表人:李绍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古月轩珠宝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玉树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