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24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杨登亮与马丽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亮,马丽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349号原告:杨登亮,男,1980年8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王莉,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系杨登亮妻子。被告:马丽宏,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亮诉被告马丽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亮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登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亮撤回对被告马丽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杨��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进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魏金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