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洪芳、梁严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洪芳,梁严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103号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肇庆市端州六路14号第一幢之一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931136X7。法定代表人:彭子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冼锐锋,男,该公司物业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静,女,该公司物业助理。被告:陈洪芳,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梁严庭,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芳、梁严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谭海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