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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夏春光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夏春光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57515-1,单位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新乡路(跃进水泥厂宿舍),法定代表人晁某某。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系公司股东。被告人夏春光,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骗取贷款,于2016年5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巍,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夏春光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跃顺、书记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及诉讼代表人张某某,被告人夏春光及辩护人吴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在被告单位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现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夏春光与其控制经营的德惠市万宝镇佳林装潢材料经销处签订虚假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向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提供虚假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虚高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等文件,以上述方式于2014年9月份骗取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人民币600万元,被告人夏春光获取该笔600万元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将该贷款偿还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在长春农商行的借款及其他欠款。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凭证复印件、四平银监分局批复及请示、贷款合同附件、个体户信息、开业登记申请书、预先核准申请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吉林公主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说明、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抵押贷款600万元资料卷宗、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借款申请审批表、信贷业务联合审查意见、贷款审查委员会批复、额度借款合同、借款最高抵押合同、提款申请书、支付通知书、额度借款申请书、采购合同、房地产估计结果报告、土地估计结果一览表、长春市汇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手续、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证人王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夏春光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春光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春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主动找他办理相关贷款,并且贷款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相关手续都是银行的人给办的,其不知情。被告人夏春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夏春光已经和银行方达成和解,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银行已出具刑事谅解书,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夏春光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在被告单位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现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夏春光与其控制经营的德惠市万宝镇佳林装潢材料经销处签订虚假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向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提供虚假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虚高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等文件,以上述方式于2014年9月份骗取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人民币600万元,被告人夏春光获取该笔600万元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将该贷款偿还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在长春农商行的借款及其他欠款。案发后,被告人夏春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款项已全部返还。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证明被告人夏春光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夏春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夏春光无违法犯罪记录。4、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相关汇款/存款单复印件,证明2014年9月2日陈某某取款13万元账号为*******************,2014年9月2日取款17万元,2014年9月2日定期开户13万元账号为**********************。5、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相关汇款/存款单复印件,证明2014年8月26日夏春光取款3313684.58元、取款1501674.81元,账号为********************。2014年8月26日程某贷款还款3303684.58元贷款账号为*******************,程某贷款账号*******************贷款还款1501674.81元。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相关汇款/存款单复印件,证明2014年9月2日夏春光支款320000元,账号为*******************;2014年9月2日陈某某存款300000元,账号为*******************。7、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相关汇款/存款单复印件,证明2014年8月26日长春市汇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账号*******************汇入张某某账户*******************人民币250万元;2014年8月26日长春市汇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账号为*******************汇入晁某某账户*******************人民币250万元。8、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相关汇款/存款单复印件,证明2014年8月26日张某某账号*******************汇入晁某某账户*******************人民币250万元;2014年8月25日晁某某账户*******************汇入夏春光账号********************人民币513万元。9、四平银监分局批复及请示,证明吉林公主岭市农村合作银行范家屯泡子沿分理处变更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汽车产业开发区分理处。10、个体户信息、开业登记申请书、预先核准申请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夏春光申请设立万宝镇佳林装潢材料经销处及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情况。11、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将法定代表人夏春光变更为晁某某。12、吉林公主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复,说明贷款审查委员会的相关委员不知晓客户的欺骗行为。13、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抵押贷款600万元资料卷宗,证明被告单位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夏春光为了向银行贷款出具的相关材料。14、借款申请书,证明向银行抵押贷款是因为现急需增加库存产品。15、贷款调查报告,证明借款用途及期限、准备囤积原材料及担保情况,初评人是毛某某和王某。16、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申请审批表,证明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借款用途是购买原材料,贷款方式受托支付,申请借款金额600万元。17、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批复意见,证明同意为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的600万元人民币循环贷款事宜。18、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证明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19、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抵押合同,证明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用厂房抵押460.18万元、办公楼抵押532.90万元、土地抵押68万元。20、提款申请书、支付通知书、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证明本笔借款金额600万元,还款期限2015年8月24日、收款人德惠市万宝镇佳林装潢材料经销处。21、采购合同,证明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德惠市万宝镇佳林装潢材料经销处签订购销合同,金额合计911.5万元,合同期限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22、房地产估计结果报告,证明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评估总价993.08万元。23、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证明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工业用地估价68万元。24、长春市汇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手续,证明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提供的相关手续。25、农商银行借款手续,证明向银行贷款提供的相关手续。26、资产交接登记表、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害单位被骗款项已全部偿还的情况。2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我和毛某某是一个单位,他是我的领导,直接管我,毛某某拉回来的客户,我按他的交代办贷款手续,夏春光是贷款户中的一个。2014年6月中旬,毛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笔贷款需要办理,说是一个做木门的企业为了进购原材料要贷款750万元,并让我和夏春光联系,我和夏春光联系后让他准备贷款材料,大约过了一周,毛某某领着我和评估公司的一个人去夏春光的德惠万宝镇的万博木业,和我们一起去的评估公司是我联系的,是总行给我的电话号,是长春的一家评估公司,叫某某评估。毛某某领着我们到了万博木业后毛某某询问了企业经营情况,我记录,之后我领着评估公司的人到万博木业的厂房里去拍的照片,之后向夏春光要的厂房土地的手续复印件,回去评估用,当时我向夏春光要企业的财务报表,夏春光说没有,就有个手工的记账本,进购原材料的合同也没有,毛某某就让夏春光找人做一套,这一切完事之后我们就回长春了。回到长春没几天,某某评估公司就把预评估报告给我传过来了,我看评估报告上一共评了800万左右,根据我们行的规定只能贷480万左右,我就把这个情况和毛某某说了,毛某某对我说评的太低不行,再找一家评估公司,我就又给总行打的电话,这次总行又给了我两家评估公司的电话,一个评房子一个评地,评房子的这家评估公司是公主岭的叫某某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地的是长春的叫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我找到这两家公司后,又领着这两家公司的人去的万宝镇万博木业,回来之后没过几天,评估就出来了,土地加厂房办公楼的评估价只有800多万,离贷款750万差距太大,我给毛某某打电话汇报这个情况,毛某某说让我问问评估公司,能不能把贷款额做到600万,我就说再跟评估公司沟通沟通,因为土地评估是死的,改不了,我们干贷款的人都知道,我就给评房子的某某打电话问他能不能把房子加土地评到贷款600万,评估公司知道贷款600万,评估价得评到多少。评估公司跟我说能评到,我就把这个情况和毛某某说了,毛某某给夏春光打的电话,告诉夏春光这笔贷款只能贷600万,夏春光也同意了。毛某某和某某评估公司没有接触,都是毛某某让我打电话问的。评估的事弄完后,我给夏春光打电话让他把贷款所需的手续拿过来,夏春光把手续都送过来了,其中就有找会计现做的财务报表。夏春光给我送来的万博木业的贷款手续显示万博木业的企业法人是晁某某,股东是张某某,受托方:佳林装潢材料经销部的法人是夏春光,我当时还问夏春光为啥万博木业的法人不是他,他说他把股份卖了。我根据这些就开始写调查报告,在写调查报告的过程中,我发现夏春光的贷款手续中,没有受托支付的下家,根据相关规定,贷款超过500万元,得以受托支付的方式贷款,银行放款必须打给受托支付方,我就把这个情况和毛某某说了,毛某某让我给夏春光打电话整手续,我就给夏春光打电话了,把什么是受托支付和夏春光说了,一周左右夏春光就把受托的手续送过来了,我就把受托支付的相关情况写到调查报告里了,此时距离第一次到夏春光的厂子去,已经过去快一个月了,我写完调查报告之后拿给毛某某修改,之后上报总行。总行批复可以贷款,我就按照贷款流程,让夏春光到评估公司把正式的评估报告取来给我,这期间毛某某让我把总行对夏春光的贷款批复复印一份给他,他说要用,我不知道干啥用。大约过了十多天,毛某某就让我找夏春光去办理万博木业厂房和土地的抵押手续,办手续的当天,夏春光拿的是万博木业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原件,在德惠市房产局和土地局办理的抵押手续,办完抵押后我就把相关手续复印后,交给总行保管了。之后我就领着夏春光办理的相关贷款手续,在最后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万博木业的法人晁某某和股东张某某过来签字,还有受托方:佳林装潢材料经营部的法人夏春光,之后我们银行就把贷款打到受托支付方佳林装潢材料经营部的账户里了。我给夏春光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相关的贷款手续都是夏春光负责的,我都是找他,晁某某就在最后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出现过,其它时候没来过。给夏春光贷完款,九、十个月之后夏春光就不还贷款利息了,毛某某就领着我去夏春光在德惠万宝的厂子去催收贷款。四月份那段时间毛某某领着我一个礼拜去万博木业2、3次,就是要贷款,最后夏春光四月份的贷款利息还是毛某某借他钱还的贷款利息,因为夏春光说实在是没钱还,毛某某就从朋友处借了5万块钱,打给夏春光,夏春光用这个钱还的当月贷款利息。当时夏春光还给毛某某出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5月份的时候是夏春光自己还贷款利息。六月份的时候夏春光又没还利息,毛某某又领着我去过万博木业要过一次贷款,在这之后毛某某就没和我去过万博木业找夏春光要贷款了。在这之后我自己还去过一次,当时夏春光说实在没钱还,夏春光还和我说:“我贷款的时候,拿出来17万元好处费,都给毛某某和房某某了,当时毛某某答应我,给我贷三年循环贷,现在还不到一年,就让我还钱,也不给我贷了,我上哪整钱还。”我就问夏春光:“你贷出来的600万都整哪去了?”夏春光说:“我贷出来600万,我还了小额贷款公司过桥的500多万,还交了过桥钱,办手续还花不少钱,还给了毛某某和房某某一共17万,最后到手的就剩下20多万。”还说现在每个月厂子挣的钱都还银行贷款利息了,夏春光还和我说,之前毛某某借给他的还利息的5万块钱,还给毛某某了,其实还给毛某某的钱不是他自己亲自还的,是他给毛某某和房某某17万元钱里面的,毛某某说是上面有查这笔贷款的事情害怕了,才说这一起拿借他还利息的5万元钱就当还给他了,说他那有证据,是毛某某给发的短信息,我看要钱没戏了我就回来了。2015年7月份的时候,毛某某看夏春光真是不还钱了,就帮夏春光想办法,把这笔贷款转到其他金融机构,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把这笔贷款还上,还找了其他企业收购万博木业,但是都没成,就这样夏春光的这笔贷款就一直拖到现在。在夏春光贷款的这件事中,给夏春光办理的各种手续都是毛某某让我办的,他让我咋办我就咋办。2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我通过吴某某借给过夏春光10万元钱,后来夏春光从银行贷出来一笔款之后还了我本息一共13万元。夏春光向银行贷款的事我知道是我和吴某某给介绍的房某某,后来吴某某告诉我夏春光把钱从银行贷出来了,之后夏春光打到我卡上30万元,其中有13万元是还给我的。吴某某说剩下的17万元是房某某的,我是取的现金交给房某某的。房某某大名叫房某某。2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和夏春光是在7、8年前通过我家亲属认识的,他到现在还欠我30万元没还,他还通过我向我的同事借10万元,是2014年8、9月份的时候,夏春光从银行贷了一笔款,才把钱还给陈某的。夏春光向银行贷款是我和陈某某给介绍的房某某,过了几天我问夏春光是否与房某某联系,他说联系了,但是房某某向夏春光要贷款额的百分之三作为中介费,中间我问过老房贷款办的咋样,并告诉他夏春光的贷款要是办下来第一时间告诉我。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老房告诉我夏春光的贷款下来了,他要向夏春光要中介费,让我跟他去,我就跟他一起去找夏春光,我和夏春光说得还陈某某的钱,老房管夏春光要中介费18万元,最后他俩定的是17万元,夏春光说把钱都打到陈某某银行卡上,一共是30万元,其中有陈某某的13万元。我和老房还有陈某某一起去取的钱,陈某某就把老房的17万元取出来给老房了,他自己的又存在银行了。老房说这17万不是他自己得,得给银行办事的人,自己得不了多少。我和姓毛的人没有接触,也没从中得到好处费。30、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夏春光是我丈夫张某某的外甥,在2012年左右,夏春光在德惠市万宝镇该厂房,他管我借了12.3万元左右,一直没有还我。后来我家孩子上学,我就管夏春光要钱,在2014年9月3日夏春光还了我10万元,到现在还欠我2.3万元。这10万元是2014年9月3日由夏春光用农村信用社账户转入我的账户的。31、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我是长春汇聚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两份兴业银行单位汇款委托书,是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夏春光到我公司,以过桥的方式款给他,然后他以该笔借款付其银行到期贷款,之后夏春光又在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汽车产业开发区分理处贷款后,将我公司借款还清。该笔贷款是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汽车产业开发区分理处的毛某某介绍夏春光来我公司借款的,当时承诺我公司给夏春光借款,期限为7天,之后银行贷款下来了,夏春光就将我公司借款还清了,具体的贷款合同内容,在我公司的借款档案复印件里都有详细过程。32、证人晁某某的证言,证明夏春光是我前夫,万博木业的法人是我,实际负责人是夏春光,我就是顶个名,公司有我30%的股份,受托方是佳林装潢材料商店,佳林装潢材料商店的法人是夏春光,万博木业与佳林装潢材料商店都在德惠市万宝镇,万博木业与佳林装潢材料于2014年3月26日的采购合同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合同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章也不是我盖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额度借款合同中的600万元额度借款法定代表人签字是我签的,身份证号也是我的,当时夏春光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签,我看完合同就在上面签字了。2015年8月26日,夏春光让我去长春工商银行迎春路支行,我和张某某一起去的,到那后夏春光把张某某的卡里的250万元转到我的卡上,这样我的卡上一共有520万元,就把我卡里的513万元转到夏春光的银行卡里了,剩余的7万元取出来我不记得干什么用了。夏春光把这笔贷款提出来之后还给小额贷款公司了,剩下的钱我不知道他干什么了。办理这笔贷款,夏春光没有给我好处,我就是顶个名,因为我也想他这个厂子能通过这笔贷款好好整起来,但是他贷这笔款的时候是否有实际的业务往来我不清楚,贷款前后的事都是夏春光运作的。3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公主岭市某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法人。2014年8月份,公主岭市农村商业银行长春办事处的信贷员王某找到我说有一家企业要评估厂房和办公楼,之后我和王某一起去的德惠万宝镇万博木业并根据要求对房屋进行了拍照,我们公司对万博木业的预评估价是差点不到700万,之后王某打电话跟我说万博木业要贷款600万,问我能不能把评估调到能贷款600元,后来我就把对万博木业厂房和办公楼的评估价格调到了现在的993.08万元,我把调整后的数目告诉王某,王某说行,就让我们出的报告。我们公司出的这份评估报告,评估费是3000元,最开始要上调评估额是王某给我打电话说的,我没答应,后来毛某某给我带打电话说评估额调高点没事,贷款发放主要是看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还款来源,抵押物作为最后还款来源,还说他们银行已经考察了,万博木业贷款没啥风险,我看毛某某都打电话了,我才给调的评估额。34、同案犯毛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7、8月份,房某某找到我说有个朋友要贷款,让我帮忙,并把夏春光的联系方式给我,之后我和夏春光联系好后,我和马某某、程1、王某我们四个去的德惠万宝镇的万博木业,到万博木业是夏春光接待的我们,夏春光说他是万博木业的总经理,夏春光带我们看了万博木业场地及办公楼,还有经营情况。夏春光说万博木业要进购一批原材料,没有钱,想通过抵押厂房贷款,考察完我们就回长春了,我们的考察意见是可以给万博木业贷款,之后我和我们行的王某2行长、刘行长、马某某、程1、王某我们又去的万博木业考察一次,去的每个人都同意放这笔贷款,之后我就让王某做的贷前调查报告,应该是按照程序做的,但是我没有参与做,也不知道王某做的贷前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我也没有在报告上签字。王某做完贷前报告之后就将贷前报告上交总行,后来总行开的贷款审查会,我参与了,会上王某负责介绍贷款企业的贷款理由,生产情况,偿还能力依据等情况。我记不清王某是否在贷款报告及贷款审查会上说明夏春光已经在长春市农商银行贷款480万元,并且尚未归还了。我忘了我知不知道万博木业有一笔长春市农商银行480万贷款未归还。万博木业有480万银行贷款未归还,当天贷款审查会也能批准万博木业的贷款,有没有贷款和我们银行批不批贷款没关系。贷款审查会批准万博木业的贷款申请后,后期的事我就什么事都不知道了,什么时候放的贷款、怎么发放的贷款我都不清楚。贷款发放后,到2015年7月份,夏春光就还不上贷款利息及本金了,之前就一共还了十个月的利息,然后我就和王某催收这笔贷款,我和夏春光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在2015年2月份,我管房某某借了5万块钱过年钱,2015年4月份,夏春光跟我说他和房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就是夏春光贷款的时候房某某管夏春光要钱了,我怕他俩之间因为贷款的事有别的往来,然后我就把欠房某某的钱给夏春光了。我欠房某某的钱给夏春光是因为我认为房某某介绍这笔贷款的时候,管夏春光要钱了,我认为房某某不应该管夏春光要钱,为了给夏春光企业减轻负担,就把这笔借房某某的钱还给夏春光了。我在2015年7月27日给夏春光发的短信是告诉夏春光这笔5万块钱是老房借给我的钱还给他了。夏春光该笔贷款一共评估两次,为什么评估两次我不清楚,都是王某找的评估公司,他联系的,在第二次对夏春光贷款评估中,我没有给公主岭市某某评估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打过电话,我不认识他,没接触过他。我应该是在贷款批复完之后,王某在做抵押的时候,王某跟我说,发现夏春光有一笔480万元的担保贷款,万博木业的相关出安全证明在担保公司抵押着,之后夏春光到我们单位,当时程1、王某、我还有夏春光都在场,因为夏春光办理不了万博木业的产权抵押,就办理不了我们行的抵押,办理不了现在的贷款,夏春光就让我给找人过桥,程1就说白某有钱,让我给白某打电话,之后我就给白某打电话说有一笔贷款已经批完了,需要过桥,白某让我把电话给夏春光,之后就是夏春光和白某直接联系的,具体操作的我就不知道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过桥钱怎么偿还我不知道。我认为夏春光有能力偿还我们行将要发放的600万元贷款。从我们行贷款还其他银行的贷款我认为是可以的,所以我最终给夏春光发放了600万元贷款。在给夏春光发放600万元三年循环额度贷款后,我没有接收过房某某和夏春光的好处费。在办理夏春光贷款过程中,我没有要求夏春光为实际经营负责人的万博木业变更法人。我之前向公安机关交待有不属实的地方,我没从房某某那借钱,因为给夏春光办理这笔600万元贷款的事,夏春光通过房某某给了我五万元好处费,后来行里因为这笔贷款查我,因为我之前帮夏春光还过五万元贷款利息钱,我就给夏春光发信息说:还利息的五万元钱不要了,就用房某某给我的五万元抵了,就顶我没收夏春光的钱。在我修改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我没提夏春光还有贷款的事,因为这笔贷款没有在万博木业的名下,贷款批复下来后,再往下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到办理的抵押的时候,因为万博木业的相关手续在担保公司压着,夏春光就得把这480万元贷款还上才能把手续抽出来,这是程1让我联系的白某,我给白某打电话说有一笔贷款需要过桥,贷款批复已经下来了,贷款放下来就能还过桥钱,白某同意了我就把电话给夏春光了,我让王某把我们银行对于万博木业的贷款批复给夏春光了,夏春光拿着我们行的贷款批复去找的白某办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还的长春农商银行480万元贷款。之后把万博木业的手续抽出来了。如果没有我们银行对万博木业贷款600万元的批复,白某不会借给夏春光520万元过桥。万博木业的手续拿回来后,王某就正常给万博木业办理贷款,一直到最后贷款放出来,夏春光用从我们行贷的600万,把白某小额贷款公司的520万还了,贷款下来没几天,房某某到我家楼下找到我,给了我五万块钱,说这是夏春光给我的辛苦费,我收了。后来到2015年4月份的时候,夏春光贷款的利息就还不上了,我和王某去德惠万博木业找夏春光催收,夏春光没钱,我当时从朋友处借了五万元钱,给夏春光,帮他还的当月利息,当时我让夏春光给我出了一个收条,之后5、6月份的贷款利息是夏春光自己还的,到7月份的时候夏春光就不还贷款利息了,我总行就查这笔贷款的事,我挺害怕的。我给夏春光发了一条信息说:哥们,给你五万是老房给我,已还给你了。我的意思就是用我给夏春光还的五万不要了,顶老房给我的。我是2014年7、8月份的时候,通过我朋友房某某介绍认识的夏春光,夏春光想通过我获得贷款,当时房某某说贷款放下来不能让我白干,意思就是给我好处费,我答应了,当时夏春光在长春市农商银行有一笔由担保公司担保的480万元未到期贷款,夏春光找到我想贷款750万元,把长春农商行的贷款还上还能剩点,可以用于企业经营,我就同意帮夏春光忙了,之后夏春光就开始准备资料,我和马某某、程1、王某我们四个去的德惠万宝镇的万博木业,到万博木业是夏春光接待的我们,夏春光说他是万博木业的总经理,夏春光带我们看了万博木业场地及办公楼,还有经营情况。考察完我们就回长春了,我们的考察意见是可以给万博木业贷款,之后我和我们行的王某2行长、刘行长、马某某、程1、王某我们又去的万博木业考察一次,去的每个人都同意放这笔贷款,回来之后我就让王某办理夏春光贷款的具体手续,在办理评估的过程中,开始的时候王某通过总行找了一家评估公司,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过低,我记得当时的评估价格只能贷款500万左右,我和夏春光说了这个情况后夏春光说五百万太少,不同意,之后我让王某又找一家评估公司再评评看,这家评估公司具体的评估过程我不清楚,最后这家评估公司除了一个能贷款600万元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拿到手后,我问夏春光说贷款600万行不行,夏春光同意贷600万,我就让王某写贷款调查报告后经过我的修改,最后上报的总行,总行审查通过该笔贷款,最后经过贷款审查会研究批复了该笔贷款。我知道夏春光从我行贷出来600万贷款后,会用这笔贷款偿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当时找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就是这么说的,贷款下来后用贷款偿还。在我办理这笔贷款的过程中,我知道夏春光会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钱还给过桥的小额贷款公司,我也是为了工作业绩,我认为夏春光能够归还我行的600万元贷款。我给夏春光办理贷款不是为了收五万块钱好处费,我就是为了完成业绩,五万块钱也是事后给我的,当时说是感谢费我就收了,2015年4月份我就已经退还给夏春光了。35、被告人夏春光的供述,证明晁某某是我的前妻,万博木业的法人是晁某某,实际经营管理的人是我,晁某某就是挂个名,万博木业跟她一点关系都没有,在这笔600万元贷款之前,万博木业的法人是我,就是因为这笔贷款的事情做的法人变更,因为在办这笔贷款的批复手续的时候,毛某某找我说这笔贷款需要一个正规的企业,得以我买材料的方式受托支付,不能直接提现,这样以我为法人的佳林装潢材料商店为受托方,办理的这笔贷款手续。万博木业和佳林装潢材料都在德惠市万宝镇,工商的注册地都在一个地方,佳林装潢材料就在万博木业的一楼。万博木业和佳林装潢材料商店没有经营往来,都是我自己的买卖,这两家企业的实际经营人都是我,就是为了这笔600万元的贷款,办贷款手续的时候,毛某某跟我说,得以这种受托支付的方式贷款。在这笔贷款之前,我在长春市农商行还有一笔480万元贷款未还,贷款人是程某,抵押物是我的。在长春农商行这笔贷款未予偿还的情况下,在其他金融机构不能贷款,必须得把之前的贷款偿还以后,才能继续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我在长春农商行的480万元贷款是通过长春市汇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20万元偿还的。在长春市汇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20万元是在吉林公主岭农合行长春分理处的600万元贷款下来以后,我用该贷款还的汇聚小额贷款公司。我当时到长春汇聚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我在公主岭农合行长春分理处的600万元贷款的批复意见下来后,长春汇聚小额贷款公司以这份批复意见,还有毛某某当时跟小额贷款公司承诺的,这笔贷款5天就能下来,汇聚小额贷款公司才同意借款的。我和毛某某认识的时候他是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分理处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是我朋友吴某某找陈某某通过房某某帮我联系的毛某某。之后在2014年5、6月份,房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跟毛某某一起上我厂子看看,就是万宝镇的万博木业,当时是我接待的他俩,毛某某来了以后,就看了下我厂子的经营情况,问我想贷多少,我说想贷750万,毛某某说行,帮我往750万贷,并说是三年循环额度贷款,我问他之前我还有贷款没有还,毛某某说到时候贷款手续办下来找小额贷款公司过桥,我就同意了,临走的时候毛某某跟我说过一段时间行里来考察,并且让我准备了一些关于厂子手续的复印件材料给他拿走了,说是给我办贷款用。隔了两三天,银行方面就来人了,有毛某某、王某、程1、马某某,还有一个评估的人,再有谁我就记不清了,来的这些人就楼上楼下溜达看看,问我一些厂子的情况,这其中有评估公司的人对我的厂子进行了测量拍照。过了一两天,毛某某和王某又领来一个评估的,评估公司拿米尺实地测量,又进行拍照,之后走了。毛某某说前头那家评估公司不行,评估的少,贷不出来750万。在我的办公室,毛某某对评估公司的人说:“你就给我评1200万。”当时评估公司的人说:“能行吗?”毛某某就说:“让你评,你就评。”之后又过了几天,毛某某跟我说我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以我的名贷款,然后我找的我前妻晁某某,我就把万博木业的法人变更为晁某某了,毛某某还找我说这笔贷款不能直接支付给我,必须得以购买原材料的名义支付给我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这样以我为法人的佳林装潢材料商店为受托方,办理的这笔贷款手续。毛某某让我把相关手续拿到银行找王某,王某就问我关于购买原材料的材质、价格,我就提供给王某了,王某给我做的供货合同,就是万博木业与佳林装潢材料经销处的供货合同,金额累计到600万元左右。之后我又陆续的去了几次公主岭农合行长春分理处办理贷款手续,其中手续上涉及晁某某签字的,有的晁某某签的,有的是我本人签的,我母亲张某某的签字,都是我替签的,贷款的手续办完之后,毛某某就给我介绍了长春汇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拿着相应的贷款手续办的借款,借款下来后分别打入我母亲张某某账户250万元,晁某某账户一笔250万元,一笔20万,之后我把这520万元借款转到我卡上,还的长春农商行的贷款及本息都还清了,在2014年9月1日,公主岭农合行长春分理处的600万元贷款下来了,我和晁某某一起去的银行,当天没有取到款,9月2日我以该笔贷款偿还的汇聚小额贷款公司了。我在公主岭农合行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的600万元贷款用来还汇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520万元,过桥费4万元,还晁某某5万,还我老舅10万,还了陈某某12万,还吴某某2万,还有偿还了其他欠款,最后到我手里就十来万块钱了。我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期间,房某某通过吴某某找的我,跟我说贷这个款得给3%的好处费,我就同意了。该笔好处费共计18万,但是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的时候耽误几天,过桥费那边我多花1万块钱,一共给了房某某17万元,在贷款没下来之前我给房某某还打了一张欠条,贷款下来了,我给房某某17万块钱的时候,把欠条抽回来让我撕了。房某某跟我说给他自己1万元,给程5万元,剩下的11万给毛某某了,毛某某再给谁我就不清楚了,但是我知道毛某某得了至少5万元是准的,在我贷款利息还不上的时候,毛某某通过银行卡借给我5万块钱,好像是农行的卡,我当时给毛某某打的欠条,我用这钱把当月利息还了,下一个月的利息到期之后,我因为没有钱就没还利息,后来毛某某给我发信息,说银行改制管的严了,因为这笔贷款的事情查他呢,毛某某给我发信息,说给我还利息的5万元钱他不要了,就用拿我的好处费顶了。我给王某送公司资料的时候,用个资料袋里面装了2000块钱给王某,第二天他用支付宝返给我了。我不知道毛某某是啥时候知道我有一笔480万元的贷款,并且万博木业的手续在担保公司压着,再想办理贷款得先把480万元还了,手续抽出来然后再贷的,但我觉得毛某某一开始就知道,吴某某开始就和房某某说了,房某某肯定也得和毛某某说,要不贷款没法办。2014年2月26日的采购合同中甲方晁某某和乙方程某的签字都是我签的,这两家公司本身就是我的,公章也都在我这里,当初只是为了办理贷款手续,才签的这么一个采购合同,采购内容都是虚构的,都是王某帮我做的。我认为我一开始贷款的事情,包括贷款用于偿还之前贷款,改变贷款用途,银行方面的毛某某都知道,银行的很多人都有责任,都明知道我之前在长春农商行还有贷款,然后还给我发放贷款,是他们主动联系我让我贷款的。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单位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春光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夏春光作为被告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春光犯骗取贷款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夏春光通过家属与银行达成和解,且取得银行的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长春市万博木制品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春光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邹本起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人民陪审员  周锦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