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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陈某,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潘某,女,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按揭购买座落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乐安乐城一路乐城华苑4号楼B202房及28号单车房(房产证号:18××27)变更登记至潘某名下。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房管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的登记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陆民初字第9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健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