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宋留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留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留伟,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留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嘉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留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宋留伟在陈店镇陈店街“曹家酒楼”请客吃饭喝酒。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宋留伟驾驶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黑色现代轿车载着崔某、刘小旗到陈店镇西刘庄路口南边加油站加油时,崔某与加油站老板娘发生纠纷并报警。崔某被陈店派出所民警带走后,被告人宋留伟到陈店派出所时被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宋留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5mg/100ml。检察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宋留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法惩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新蔡县公安局余店派出所证明、本院拘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证人叶某、常某、崔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留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留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宋留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6)豫1729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宋留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宋留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袁 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熠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