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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太康县芝麻洼乡人民政府与刘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芝麻洼乡人民政府,刘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485号原告太康县芝麻洼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增智,该乡乡长。住所地:太康县芝麻洼乡西街。被告刘锦,女,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居民,住太康县。原告太康县芝麻洼乡人民政府诉被告刘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时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清淮审 判 员 : 张 辉人民陪审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克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