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钟燕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48号原告:钟某某,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收取被申请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伟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