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勒某某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勒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887号申��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被执行人勒某某某,男,彝族,1985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勒某某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元,执行费为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宇 航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 金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