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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维汉与余长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汉,余长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5民初177号原告:赵维汉,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告余长寿,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89号。负责人:毛寿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维汉与被告余长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赵维汉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汉撤诉。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贤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羽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