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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元涛与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涛,刘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879号原告:王元涛,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刘鹏,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原告王元涛与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元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元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元涛承担。审判员  薛荣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聂 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