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执22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朱珏娟与张艺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珏娟,张艺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3执22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珏娟,女,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张艺耀,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艺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珏娟借款人民币5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8%自2014年8月2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70元、保全费人民币3655元、公告费由被执行人张艺耀负担。因被执行人张艺耀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珏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艺耀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珏娟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执22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