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惠德与王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德,王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287号原告:王惠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王杰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德诉被告王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惠德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旭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