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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惠德与王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德,王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287号原告:王惠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王杰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德诉被告王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惠德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旭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