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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利斌申请科左后旗勃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斌,科左后旗勃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2006号申请人陈利斌,男,51岁,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科左后旗勃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超,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陈利斌申请科左后旗勃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0月0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9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