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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某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57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锋,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于广东��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谢某锋醉酒后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小榄镇民安路与升平路交汇处时,碰撞道路渠化花基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谢某锋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谢某锋在中山市陈星海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未羁押),后于同年3月7日经传唤到案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告人谢某锋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1.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谢某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血液样本的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资料、被告人谢某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锋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谢某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锋犯危��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锋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但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谢某锋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员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范玉婷李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