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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贺美凤挪用资金一案刑罚变更决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湘0481刑更2号罪犯贺美凤,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身份证号码430481198609207367,汉族,初中文化,原耒阳市新世界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耒阳市太平圩乡群建村7组,住耒阳市城北路灶市居委会9组地段。2015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5)耒刑二初字第149号判决,以罪犯贺美凤犯挪用资金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罪犯贺美凤判决后处于怀孕期间,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期自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罪犯贺美凤2016年4月28日生育一女孩刘璐莹。现罪犯贺美凤以其目前处于哺育期为由向我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贺美凤提供了其生育女孩刘璐莹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罪犯贺美凤生育的女孩刘璐莹确实系处于哺育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将罪犯贺美凤暂予继续监外执行一个月(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