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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军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971号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新富,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张军超,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军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军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