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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秉辉、梁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秉辉,梁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563号申请执行人:刘秉辉,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健,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秉辉与被执行人梁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费1372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受理费14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德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