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2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钟永塔与林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塔,林培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2476号原告钟永塔,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箭洪,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培源,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原告钟永塔诉被告林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19日止为773,150.68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利息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2月6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称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借款汇入被告在工商银行的帐户,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月息2%。2015年2月6日,原告通过其本人银行帐户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450,000元。原告主张另有50,000元借款本金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借款利息200,000元,故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计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0,000元)。判决结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的《借条》,系原、被告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证实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500,000元,被告依约应偿还相应的借款本息。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计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培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钟永塔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计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0,000元)。本案受理费32,9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文迪隆(兼)书 记 员 曾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