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盛碧与云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稳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盛碧,云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稳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081号原告:宋盛碧,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岳昆,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XX幢x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8588198M。被告:杨稳昆,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原告宋盛碧与被告云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稳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宋盛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盛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