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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字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柳大维诉被告开江县精诚汽车美容装饰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大维,开江县精诚汽车美容装饰服务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字368号原告:柳大维,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开江县精诚汽车美容装饰服务部,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橄榄广场4号4单元1、2、43、44。经营者:黄年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大维诉被告开江县精诚汽车美容装饰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大维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大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大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柳大维承担。审判员  唐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