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5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忠伟与刘振平、王立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伟,刘振平,王立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5818号原告周忠伟,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刘振平,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王立苹,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赵丽丽,女,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系王立苹亲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伟诉被告刘振平、王立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周忠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原告承担530元,被告刘振平承担1,300元。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李志发人民陪审员 佟 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