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妮诉确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妮,确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任妮,女,汉族,住确山县。被执行人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广峰,该县县长。本院在执行任妮诉确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山县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4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任妮送达了“西郊一组征地及附属物补偿明细”,于2017年4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任妮出示了确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任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的回复”和确山县财政局出具的“证明”。被执行人确山县人民政府已履行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行初49号行政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万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二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