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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督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春明、蒋超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春明,蒋超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0109民督114号申请人:韩春明。被申请人:蒋超奇。申请人韩春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韩春明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申请人借款40000元。借款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至今未果。并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出具附收条的借据一份。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归还所欠申请人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蒋超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韩春明借款40000元。申请费267元,由蒋超奇负担。被申请人蒋超奇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举证的,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