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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27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高某,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燕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妍 微信公众号“”